程序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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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作者:客服中心 来源:东兴期货 浏览次数:4314

根据《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并确保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客户收到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 针对存量程序化交易客户,客户须在2026年4月8日前完成《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签署和信息报告工作。自2026年4月9日起未完成协议签署和报告的客户,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程序化交易:

(一)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

(二)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较高;

(三)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征。

客户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其委托的期货公司报告有关信息。期货公司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收到报告后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反馈。期货公司在收到交易所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以下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品管理人和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等;

(二)交易和软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除以上信息外,高频交易者还应当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服务器所在地、技术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交易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一)在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报撤单笔数按照单个客户执行;

(二)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以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

(三)使用自主研发或者其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的;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程序化交易者已报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的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一)交易者名称、产品管理人发生变更;

(二)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发生变更;

(三)高频交易者的交易策略类型、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发生变更;

(四)停止进行程序化交易;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程序化交易报告材料:

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

程序化交易客户信息报告表


监管制度查阅: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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