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等文件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征收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以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进行扣付缴纳。
我司作为管理人,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对于持有存量产品的投资者,其投资产品取得的收益从2018年1月1日起,亦可能有所下降。
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发生变更,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该等变更亦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如相关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风险揭示书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上述公告信息不一致的,相应内容以上述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请知悉。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信赖!
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12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