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作为“东兴期货-固元五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经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订的《东兴期货-固元五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对原合同进行以下变更:
“十九、越权交易的界定”“(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中
原表述为:
“投资限制: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单只股票、单只基金、单只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修改后的表述为:
“投资限制: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特此说明。
资产管理人: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