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期货-固元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说明之二
根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订的《东兴期货-固元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订的《东兴期货-固元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原合同进行以下变更:
(一)托管人义务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资产托管人”中
原表述为:“对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交易材料等信息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修改后的表述为:
“对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交易材料等信息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审查。”
(二)托管人投资监督
“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九)相关责任”中
原表述为: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修改后的表述为: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特此说明。
资产管理人: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