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期货-固元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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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作者:资产管理部 来源:东兴期货 浏览次数:4242

东兴期货-固元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说明



根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订《东兴期货-固元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计划合同”),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本计划合同进行以下变更:

第一条:临时开放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三)临时开放期”中

原表述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出现以下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仅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

1、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解释、新增、废止等原因,导致本合同被动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的,资产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不接受前述合同变更的资产委托人进行赎回;

2、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程序,主动进行合同条款变更的,可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不接受前述合同变更的资产委托人进行赎回;

3、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本基金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资产委托人进行赎回;

4.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或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所占比例被动超出监管要求的,可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资产委托人进行赎回。

若设置临时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所有资产份额持有人、资产托管人及行政服务机构(若有),如因资产管理人未及时通知造成的问题,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上述第1点、第2点和第4点情形设置的临时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受本资产管理合同关于份额锁定期(若有)、封闭期(若有)和巨额赎回(若有)的限制。”

修改后的表述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出现以下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仅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

1、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解释、新增、废止等原因,导致本合同被动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的,资产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不接受前述合同变更的资产委托人进行赎回;

2、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程序,主动进行合同条款变更的,可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不接受前述合同变更的资产委托人进行赎回;

3、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或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所占比例被动超出监管要求的,可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资产委托人进行赎回。

若设置临时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所有资产份额持有人、资产托管人及行政服务机构(若有), 如因资产管理人未及时通知造成的问题,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上述情形设置的临时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受本资产管理合同关于份额锁定期(若有)、封闭期(若有)和巨额赎回(若有)的限制。”

第二条:投资限制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七)投资限制”中

原表述为:

“(1)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3)所投资的除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的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债券若无债项评级,主体评级或者担保人评级在AA级(含)以上。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有评级均不参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

4)当本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时,本计划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修改后的表述为:

“(1)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

(2)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3)所投资的除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的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债券若无债项评级,主体评级或者担保人评级在AA级(含)以上。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有评级均不参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

4)当本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时,本计划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本计划合同“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一)合同的变更”的要求:“(1)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2)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次修订由管理人提出,托管人同意后,向委托人披露本次变更内容。

特此说明。



资产管理人: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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