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期货-博弘福分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说明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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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作者:ZCGL 来源:东兴期货 浏览次数:8652

东兴期货-博弘福分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说明之三


根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订《东兴期货-博弘福分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计划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于20191031日签订并公告的《东兴期货-博弘福分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说明》、管理人和托管人于20191118日签订并公告的《东兴期货-博弘福分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说明之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对计划合同进行以下变更:


A.原合同“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中:

原表述为:

“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或通过邮件接收的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资产托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资产管理人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管理人平台上对原指令进行撤回作废,如为纸质指令需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发送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修改后的表述为:

 “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或通过邮件接收的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资产托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资产管理人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管理人平台上对原指令进行撤回作废,如为纸质指令需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发送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B.原合同“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八)相关责任”及《东兴期货-博弘福分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说明之二》中:

原表述为: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因资产托管人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修改后的表述为: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相关投资证明文件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其他瑕疵,因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预留印鉴与签字样本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字后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C.原合同“十八、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五)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中:

原表述为:

“1、本计划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发送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进行形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修改后的表述为:

 “1、本计划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发送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进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相关投资证明文件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其他瑕疵,因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预留印鉴与签字样本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字后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根据计划合同第二十六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一)合同的变更“1、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2、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5日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并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1)投资经理的变更。(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3)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的要求,本次修订由管理人提出,托管人同意后,向委托人披露本次变更内容。


特此说明。


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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