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期货-博弘福分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说明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订《东兴期货-博弘福分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计划合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对计划合同进行以下变更:
第一条 调整投资比例。
A.原“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五)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中:
原表述为:
“本计划投资于各类投资策略下持续合规运作、业绩表现优良、风险控制得当的金融产品含: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LOF申赎、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2、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3、本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按市值计算)的比例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造成本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
上述计划投资比例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负责监督。
本计划的风险等级为[R3],风险收益特征为中等风险。”
修改后的表述为:
“本计划投资于各类投资策略下持续合规运作、业绩表现优良、风险控制得当的金融产品含: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LOF申赎、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2、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3、本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按市值计算)的比例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4、本计划拟投资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本计划总资产的80%。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造成本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
本计划的风险等级为[R3],风险收益特征为中等风险。”
B.与修改投资比例相对应,原“原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中:
原表述为:
“本计划投资于各类投资策略下持续合规运作、业绩表现优良、风险控制得当的金融资产,含: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LOF申赎、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2、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3、 本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按市值计算)的比例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造成本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
修改后的表述为:
“本计划投资于各类投资策略下持续合规运作、业绩表现优良、风险控制得当的金融产品含: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LOF申赎、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2、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3、本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按市值计算)的比例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
4、本计划拟投资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本计划总资产的80%。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造成本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
本计划的风险等级为[R3],风险收益特征为中等风险。”
C.与修改投资比例相对应,原“原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四)投资限制”中增加条款:
“5、本计划拟投资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本计划总资产的80%。
6、本计划为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因本计划FOF特性,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间接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间接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比例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本条款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第二条 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原第二十二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中:
原表述为:
“3、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方式,且收益分配频率不超过每6个月一次,本条款托管人和外包机构不负责监督。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修改后的表述为:
“3、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方式。在符合分红条件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2】次,且两次分配间隔不少于六个月,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三条 调整合同变更的方式。
原第二十六章“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一)合同的变更”中增加条款:
“4、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本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人应将变更的合同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备案并向委托人进行披露,5个交易日后生效。
5、本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由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
根据计划合同第二十六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一)合同的变更“1、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2、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5日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并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1)投资经理的变更。(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3)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的要求,本次修订由管理人提出,托管人同意后,向委托人披露本次变更内容。
特此说明。
资产管理人: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