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惕以“私募基金”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金融制度的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这一原本小众的投资模式也逐渐发展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私募基金蓬勃发展的同时,利用私募基金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也暗流涌动。
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实质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以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其常用手段如下:
一是违规公开宣传。通过网站、电话、微信、讲座、推介会、分析会、撒网式代销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二是规避合格投资者限制。通过组织不合格投资者私下协议代持基金份额、允许“拼单团购”、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同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规避投资者人数限制。
三是承诺保本高收益。除私募基金认购合同外,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口头承诺回购、担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以预期利润为引诱,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私募基金投资有门槛,面向的是有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的合格投资者,如果投资者不满足前述要求则不能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此外,资管新规明确了金融机构不得承诺资管业务保本保收益,因此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都是违规的,投资者要对此提高警惕。
二、警惕旅游领域的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领域不断扩张,旅游业成了非法集资的频发地。目前旅游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会员卡游”。以“分时度假”为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一次性缴纳会费成为会员,承诺会员可多年享受免费旅游或低成本旅游,并定期给予分红。
二是“投资项目游”。以投资、加盟、入股旅游项目等名义,邀请社会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外出旅游考察所谓的项目,骗取其信任,与投资人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宣称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获得高收益,鼓动消费者投资。
三是“预付款游”。以售卖“旅游套餐”预付款产品的名义,以“低价游”为噱头收取用户预付款,以廉价产品吸引消费者。比如,有旅行社销售旅游套餐产品,以“先交钱再旅游”预付款经营模式,承诺消费者若在一条旅游路线结束后的6个月内选择不继续游玩,旅行社可高价回购剩余路线并退款,这种行为已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
四是“出境保证金游”。以出境旅游保证金为幌子,收取高额押金、保证金等,提供旅游产品,并承诺给付高息。比如某旅行社以“出境游交付保证金享低价团费”为卖点,宣称消费者若不要求退还出境游保证金,每半年将获得10%的返利,可当作旅游团费使用,吸引不少人缴纳了高额保证金,但最终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
防范旅游活动非法集资陷阱,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不轻信“会员分红”。旅行社面向社会发行会员卡并在交费后高额分红,具有典型的非法集资特征,要高度警惕。凡是要求一次性缴纳高额会员费的绝不参加;凡是承诺定期给予高额分红的绝不参加;凡是声称免费旅游但需缴纳高额保证金的绝不参加。
二是谨慎办理旅游套餐。我国《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的旅游费用。无论是旅游套餐产品,还是旅游预付卡,这类旅游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的具有较强的迷惑性,社会公众要谨慎选择,避免上当。
三是正确缴纳出境游保证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旅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将出境游保证金交于银行进行托管,保障资金安全。切记勿用现金、私人转账、第三方支付转账等形式支付,以防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三、警惕涉农领域的非法集资
当前,非法集资呈现“下乡进村”的趋势,针对涉农、养老等领域的非法集资骗局有所增多。涉农领域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业政策,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违法犯罪,其主要特征包括:
一是未经依法批准。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同时,还采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实质。如成立农业合作社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骗取群众资金。
二是虚构产业链条。农业领域特别是种养业的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例如借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涉农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代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养代销的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以后给予现金回报。
面对新型非法集资手段,社会公众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方面要坚持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另一方面要稳健审慎,要意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投资一次就可能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盲目投资。
四、警惕通过“虚拟理财”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公众对于理财的需求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通过虚拟理财进行非法集资。虚拟理财以互联网为依托,常见的手段如下:
一是制造噱头。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吸引公众投资,实际上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许诺高收益。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同时,这类理财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三是采取传销式的推广模式。为吸引更多人“入坑”,不法分子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面对虚拟理财,公众要保持警惕。一方面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高额收益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利保本是陷阱”。另一方面遇到投资、集资宣传,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
五、警惕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 (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广大公众应当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文章来源:中国东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