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之特定非金融机构集资诈骗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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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作者:合规部 来源:东兴期货 浏览次数:1394

【案例】

2003年起,罗某甲等人经营金行,并以按月高利付息和纯金的模式向公众募集经营资金。其间,罗某甲将资全投入期货市场,于2013年造成巨额亏损,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诈骗方法吸收资金用于支付借贷本息和期货买卖等。2017年,罗某甲之女罗某乙,明知罗某甲长期用集资款炒期货并亏损,依然将集资款用于赌博、购买豪车或投资等。2020年2月,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审查发现,2013年4月至2020年2月,罗某甲等人非法吸收资金7.04亿元,骗取黄全63515.038克、铂金2532.543克。2021年2月,罗某甲被依法宣判。罗某甲投案自首前后,罗某乙一直转移、藏匿部分涉案财产。2020年2月,罗某乙交给周某装有黄金的铁盒,将两套房产过户至周某名下,将两盒黄金、铂金首饰和三块黄金交给员工李某。罗某乙还通过买房、不动产过户、分拆转账、投资理财产品,实现非法资金、非法财产的离析、清洗和转移。

2021年2月,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罗某乙等9人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5年零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40万元不等。

【反洗钱小知识】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征有哪些?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信息来源:中国金融出版社《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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