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关某甲犯罪团伙以典当、房地产业等为依托,相继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实施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牟取非法收益。2018年,杨某A明知关某甲涉黑,仍同意关某甲将19套商铺过户到自己名下,帮助关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共计1860余万元。2019年,关某甲为转移财产,指使他人用POS机刷卡消费300万元,将300万元转入杨某B账户;杨某B按照关某甲指示,从关某甲银行账户取现4.9万元后存入自己账户,随后杨某B取出304.9万元现金放在关某乙家中。关某乙与杨某B签订250万元虚假欠条,谎称从杨某B处借款250万元。关某乙将54.9万元给杨某B。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关某乙、杨某B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零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万元、15万元;杨某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反洗钱小知识】
洗钱犯罪行为有哪些?
(1)提供账户;
(2)转换财产形式;
(3)以合法结算方式转移;
(4)汇往境外;
(5)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转移转换;
(6)与合法收入混合;
(7)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
(8)通过买卖彩票、奖券、赌博转换;
(9)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等。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出版社《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