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之毒贩“自洗钱”案
首页>> 投资者教育>> 反洗钱宣传
2022-11-02 作者:合规部 来源:东兴期货 浏览次数:1314

【案例】

2021年4月,费某与杨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合伙贩卖毒品牟利。自2021年5月8日起,费某在收取毒资后,将一部分毒资转至“毒友”程某代为保管。费某共分四次转移、隐匿毒资6800元。程某在明知费某所转资金为贩卖毒品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接收资金,并分成多笔多次转回给费某,企图将毒资“洗白”。

2021年7月,法院判决费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程某犯洗钱罪,执行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反洗钱小知识】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七类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自洗钱”),单独以洗钱罪论处,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信息来源:中国金融出版社《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版权所有@2009-2025    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22楼     邮编:200082
支持IPv6
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04716号-1 沪公安网备 31010902001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