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提升洗钱刑事打击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打击洗钱犯罪制度体系。
一、重拳出击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核心条款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1 “清洗”哪些犯罪的所得和收益构成洗钱犯罪?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这七类犯罪被称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解读2 哪些行为是洗钱犯罪行为?
(1)提供账户;
(2)转换财产形式;
(3)以合法结算方式转移;
(4)汇往境外;
(5)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转移转换;
(6)与合法收入混合;
(7)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
(8)通过买卖彩票、奖券、赌博转换;
(9)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等。
解读3 “自洗钱”入罪的含义
七类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自洗钱”),单独以洗钱罪论处,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读4 对涉案个人和单位均有惩罚
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20%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20%的罚金。
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
二、特别打击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洗钱罪补充条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解读5 犯罪行为方式包括哪些?
(1)窝藏;
(2)转移;
(3)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
解读6 罚则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三、严惩不贷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洗钱罪兜底条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7 上游犯罪——所有犯罪
第一,“明知”是“黑钱”。
第二,第二,无论沙及何种犯罪,只要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发生,均可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条判处!
解读8 犯罪行为方式——所有掩饰、隐瞒的行为
(1)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居间介绍买卖;
(2)收受;
(3)持有;
(4)使用;
(5)加工;
(6)提供资金账户;
(7)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8)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解读9 罚则
对个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部分 完善反洗钱监管
一、反洗钱义务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1)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二、反洗钱义务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
(1)低风险情形:可采取简化措施。
(2)高风险情形:采取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或者交易监测措施,如要求客户补充信息,进行系统核实、电话核验和实地考察等,必要时可限制账户功能或中止交易或终止业务关系。
第三部分 防范洗钱风险 维护金融秩序
一、反洗钱最重要的原则——了解你的客户
反洗钱义务机构要了解、核实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的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它们会有选择地采取以下措施:
l 联网核查身份证件;
l 人员问询;
l 客户回访;
l 实地查访;
l 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
l 网络信息查验等。
此外,反洗钱义务机构还需要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为识别可疑交易奠定基础;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还要了解其资金来源、用途,以及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二、反洗钱义务机构必要时会说“不”
对于以下情况,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为客户开户或提供服务:
l 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
l 有组织地同时或分批开户;
l 开户或者申办业务理由不合理;
l 申办业务与客户身份、收入不相符;
l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存在洗钱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三、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
l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l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l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也受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
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行为、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均应当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