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反”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简称“三反”)。
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二、杜绝假名、冒名开户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要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它们会有选择地采取如下措施:
●联网核查身份证件;
●人员问询;
●客户回访;
●实地查访;
●公用事业账单 (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
●网络信息查验等。
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必要时也会对开户说“不”
对于以下情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
●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
●开户理由不合理;
●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
●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四、持续监控措施
对于有理由怀疑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客户、账户、交易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会采取持续监控措施,限制客户或者账户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甚至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五、加强对非自然客户身份识别
●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六、受益所有人依次判定标准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
●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一一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