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上期发〔2015〕167号文的决定,自2015年12月16日起停止适用2013年10月29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因套利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
特此通知。
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