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商发〔2015〕157号文的精神,为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自2015年10月8日起停止适用《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由于套利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
特此通知。
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25日